為維護市民食用生鮮蔬果之安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定期至本市市場、蔬果零售業者、超市、賣場、餐飲店等處抽驗生鮮蔬果檢驗殘留農藥,113年1-5月共計抽驗175件蔬果產品,檢驗結果158件符合規定,有17件不合格, (不合格產品名單如附件)。針對不符規定產品,臺南市衛生局已命抽驗地點下架不得販售,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分或移請轄管衛生局依法辦理。
蔬果農藥殘留若檢出超過限量標準,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販賣業者若無法交代來源,則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表示,於市面抽驗產品屬於終端的管理,呼籲農友於栽種蔬果施用農藥,應正確施用農藥,符合相關法令;販售業者應主動索取並保留完整的產品交易憑證,另將產品外箱來源資訊(如廠商名稱、供應代號等)拍照存證,一旦發現蔬果農藥殘留等問題,有助於追查產品來源。
衛生局局長李翠鳳提醒,民眾選購蔬果時,除選擇當季蔬果外,可挑選具生產追溯QR Code、產銷履歷等可溯源農產品標章者,以確保安全;蔬果烹調、食用前,以流動清水浸泡再沖洗,烹煮蔬菜時,可將鍋蓋打開,以利殘留農藥揮發;消費者若有任何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歡迎洽詢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免費服務專線0800-285-000。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陳淑純 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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