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月份持續加強查核本市肉品製造業、輸入業、餐飲業及販售業等業者豬(牛)原料標示及來源文件之正確性,保障消費者權益,110年截至11月底共查核17,313家次,標示查核共31,265件,查核結果4家不符規定(3家已依法裁處,1家移源頭廠商所轄衛生局辦理),其餘皆符合規定。另抽驗業者販售或使用之豬(牛)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檢驗乙型受體素,自110年截至11月底共抽驗897件(豬623件,牛274件),其中859件檢驗結果與規定相符,其餘38件檢驗中。
衛生局提醒食品業者務必依規定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或於產品外包裝上以中文標示豬(牛)原料原產地。今(110)年新規定已正式施行,並納入衛生局局稽查重點。若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安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依食安法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若檢驗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依食安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業者名稱。
市長黃偉哲呼籲食品業者,勿購買來源不明之產品,採購產品應注意其標示是否符合規定,並保留交易憑證及其來源文件資料(如進口報單、屠宰證明等),也呼籲民眾購買豬(牛)肉原料一定要認清產地、注意標示,並鼓勵消費者多選購在地優質國產豬。消費者若有任何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歡迎洽詢衛生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285-000。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張智怡 技士 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轉220朱俊穎股長、211吳才堃技正、210費偉鈴科長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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