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110年現場調製飲品稽查查核結果 2021/10/05

   手搖飲料不分季節廣受消費者喜愛,為確保飲料業者落實標示規定及衛生標準,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配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現場調製飲品相關查核,本市飲料店業者共計94家,其中總糖量及總熱量標示4件與規定不符(其中1件移外縣市辦理),咖啡因標示1件與規定不符,本局針對以上不合格業者皆已處辦完畢,另外,抽驗37件飲料檢驗衛生標準,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0月5日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現場調製之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包含該杯飲料之原料本身含有糖量及額外添加糖量與熱量),另總糖量及總熱量亦得以「最高值」表示(須註明最高值),咖啡、茶及果蔬品名之飲料亦應符合此規定。

   為加強本市業者「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之瞭解,本局於109年11月16日辦理「市售飲料類產品相關標示規定」之衛生講習,協助本市業者瞭解現行飲料標示相關規定,本局辦理餐飲相關衛師講習亦加強宣導「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未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標示者,係違反食安法第25條,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係違反食安法第28條,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葉采芳 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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