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舉辦110年食品、化粧品、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管理與法規講習會,提升業者廣告正確刊播知能。 2021/09/10

   業者為吸引消費者關注,促進業績及銷量,時有食品、化粧品、藥品及醫療器材等產品廣告出現誇張不實、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情形。又因食品、化粧品廣告無事前審查之制度,違規樣態有增加趨勢。為提升業者廣告自主管理能力,衛生局於110年8月29及9月5日舉辦食品、化粧品、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管理與法規講習會共3場次,邀請本市相關業者參與研習。

   本次講習聘請專家擔任課程講師,除了講述相關法規,透過廣告案例研析,使實務與法規連結,加強業者對法規與廣告正確刊播的認識。現場並依業者提問問題進行說明與討論,透過實務的討論與溝通的過程,使主管機關與業者更能有效溝通,促進雙方良性交流,拉近彼此距離。

   行政機關具有公權力,本應恪遵職守並依法行政保障民眾權益;業者也應遵循法令規範並善盡社會責任,發揮企業良善的影響力。衛生局期能透過本年度食品、化粧品、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管理與法規講習會的辦理,讓本市相關業者更加了解現行法規規範內容,政府與業者各善盡責任,促使社會環境健康良善,百業共存共榮。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業者,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醫療效能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者,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等。化粧品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者,依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藥品、醫療器材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分別依違反藥事法第66條規定及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1條規定,均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一般商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李幸純 技士
聯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轉212陳正宗股長、210費偉鈴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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