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新年即將到來,肉品需求增加,為保障民眾食品安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加強查核本市肉品製造業、輸入業、餐飲業及販售業等業者豬原料標示及來源文件之正確性,110年1月份共查核1680家次,結果皆符合規定。另抽驗業者販售或使用之豬(牛)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檢驗乙型受體素,共148件(豬111件,牛37件),其中45件檢驗結果與規定相符,其餘103件檢驗中。
衛生福利部去年公告市售食品含有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應標示其原產地,衛生局於去年積極輔導業者豬原料原產地標示,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或於產品外包裝上以中文標示豬原料原產地。今(110)年新規定已正式施行,將納入本局稽查重點。若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安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依食安法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若檢驗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依食安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業者名稱。
市長黃偉哲呼籲食品業者,勿購買來源不明之產品,採購產品應注意其標示是否符合規定,並保留交易憑證及其來源文件資料,也呼籲民眾,購買豬(牛)肉原料一定要認清產地、注意標示,並鼓勵消費者多選購在地優質國產豬。消費者若有任何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歡迎洽詢衛生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285-000。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張智怡 技士 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轉224吳才堃股長、210費偉鈴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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