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豬原料原產地標示新法上路,為讓消費者清楚辨識豬原料原產地及保障肉品安全,臺南市政府持續派員至本市肉品製造業、餐飲業及販售業查核業者豬原料標示情形及來源文件等資料,共查核1256家次,豬原料產品1431件,結果皆符合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廣臺灣養豬產業,強化國產豬肉整體識別性行銷,推行臺灣豬證明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並訂定「臺灣豬證明標章使用管理作業規範」。本標章係由經證明標章權人同意之業者使用;用以證明業者使用之豬肉、豬直接可食用部位及其加工製品之主原料為國內飼養之豬隻。業者皆可向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始可使用本標章,未經該會同意使用,得依商標法相關規定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責任。
衛生福利部公告市售食品含有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或於產品外包裝上以中文標示豬原料原產地,若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安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依食安法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衛生局皆有製作原產地標示貼紙,應自主誠實標示原產地,以符合食安法規定,避免違法受罰。
市長黃偉哲呼籲食品業者,勿購買來源不明之產品,購買豬原料產品應注意產品之標示是否符合規定,並保留交易憑證及其相關文件,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在選購豬原料產品或用餐時,應注意其原產地之標示。消費者若有任何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歡迎洽詢衛生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285-000。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張智怡 技士 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轉224吳才堃股長、210 費偉鈴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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