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今(110)年1月1日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新規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在局長許以霖親自帶領下,於元旦假期動員62名稽查人員,針對本市傳統市場、大賣場及餐飲等食品業者進行豬原料之原產地標示查核,以維護肉品安全及消費權益。截至今(1)日下午5點止共稽查262家次,豬肉產品238件,結果皆符合規定。
衛生局局長許以霖指出,衛生福利部於109年9月17日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5點以及公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衛生局於去年積極輔導業者豬原料原產地標示,今年起新規定已正式施行,該局將納入稽查重點。業者若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25條規定,按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者,則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業者務必依販售或使用豬原料之實際產地標示,以免違法受罰。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勿購買來源不明之產品,並留意產品之標示是否符合規定,並保留交易憑證及其相關文件,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在選購產品及用餐時,應注意原料原產地之標示。消費者若有任何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歡迎洽詢衛生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285-000。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張智怡 技士 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轉224吳才堃股長、210 費偉鈴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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