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持續抽驗市售豬(牛)肉及稽查輔導食品業者如實標示原產地 使消費者安心選購! 2020/10/28

   因應110年1月1日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以及放寬美牛進口月齡,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為了維護市民健康及權益,持續執行「109年度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散裝食品輔導專案」,以不定期稽查及跨局處聯合稽查方式,針對市售豬(牛)肉抽驗及稽查輔導原產地標示。109年9月1日至10月23日共稽查與輔導本市肉品製造業、輸入業、餐飲業及販售業之肉品原產地標示,計1,557家次,抽驗肉品107件(豬肉71件、牛肉36件),檢驗動物用藥乙型受體素(21項),結果皆符合規定。若查獲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將依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2億元以下罰鍰。

   衛生福利部於109年9月17日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5點以及公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今(109)年至年底止是政策輔導期,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加強輔導業者,做好豬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標示。明(110)年1月1日新規定正式施行後,將啟動豬肉原產地標示稽查,未依規定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者,依違反食安法第22、25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業者務必確實依使用之豬肉產地進行標示,以免受罰。

   臺南市市長黃偉哲呼籲食品業者,勿採買來源不明之產品,並留意產品儲放之環境衛生,並保留購買產品之來源憑證及其相關文件,維護民眾消費權益及食用安全,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在選購產品及用餐時,應注意原料原產地(國)之標示,如有標示相關問題可參閱「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 規定問答集」。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張智怡 技士
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轉224吳才堃股長、210 蔡玲珊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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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問答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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