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美豬進口」議題延燒,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強調,目前國內外豬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均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近年來抽驗市售豬肉及其製品檢驗乙型受體素之動物用藥成分,均符合規定。該局將加強輔導業者落實肉品原產地標示,後續將擴大肉品動物用藥檢驗及產地標示查核。
因應110年1月1日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以及放寬美牛進口月齡,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為了維護市民健康及權益,已規劃「109年度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散裝食品輔導專案」,加強輔導本市食品業者豬肉原產地標示,以不定期稽查及跨局處聯合稽查方式,針對市售豬(牛)肉檢驗及來源查核。中央開放進口前,衛生局將加強肉品動物用藥檢驗,1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共抽驗肉品67件(豬肉43件、牛肉24件),檢驗動物用藥乙型受體素(21項),結果皆符合規定。若查獲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將依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2億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請食品業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及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公告,完整保存其收貨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紀錄等文件至少五年(文件應載明:一、收貨日期或批號。二、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名稱。三、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淨重、容量或數量。四、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其他聯繫方式)保存食材來源相關文件,若未保存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者,依同法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也呼籲業者應如實標示豬(牛)肉原產地,依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者依同法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張智怡 技士 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轉224吳才堃股長、210 蔡玲珊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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