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衛生局稽查輔導食品業者使用豬(牛)肉應如實標示原產地 使消費者安心選購! 2020/10/08

   衛生福利部已於109年9月17日公告自110年1月1日起所有包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應於外包裝、菜單或以立牌或其他標示方式揭露其原料之原產地(國)標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已規劃「109年度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散裝食品輔導專案」,並以不定期稽查及跨局處聯合稽查方式,針對食品製造加工、輸入、餐飲及販售等業別加強豬(牛)肉標章及其原產地標示稽查,並輔導豬肉及其製品相關標示新規定。自109年9月1日至9月25日共稽查與輔導本市肉品製造業、餐飲業及販售業之肉品原產地標示,計1170家次,皆符合規定,衛生局持續加強稽查輔導豬(牛)肉相關業者,落實豬(牛)肉及其製品原產地標示,以供消費者充足的資訊可以選擇並保障國人飲食健康安全。

   衛生局為因應豬肉及其製品標示新規定,另製作豬肉等20項散裝農產品產地標示宣導單張(3萬張)及其貼紙(10萬張)供業者使用及標示,並開放業者免費索取使用。並規劃辦理製造加工業者及餐飲業者散裝食品標示衛生講習,配合廚師、烹飪等公(工)會辦理持證廚師講習時進行宣導。110年1月1日新規定正式施行後,將啟動豬肉原產地標示稽查,未依規定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者,依違反食安法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業者務必確實依使用之豬肉產地進行標示,以免受罰。

   黃偉哲市長提醒市民,在選購肉品應注意來源標示,並注意產品儲放之環境衛生,勿採買或網購來源不明之肉(製)品,亦可避免非洲豬瘟防疫破口;另食品業者應做好食材來源管理,選擇屠宰衛生合格及合法輸入之肉品,且保存購買食材、肉品來源憑證以資佐證,以確保飲食的安全與衛生。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歡迎洽詢衛生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285-000。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朱俊穎衛生稽查員 吳才堃股長 蔡玲珊科長
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220或轉22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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