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美豬進口」議題延燒,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強調,目前國內外豬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均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近年來抽驗市售豬肉及其製品檢驗乙型受體素之動物用藥成分,均符合規定。該局將加強輔導業者落實肉品原產地標示,後續將擴大肉品動物用藥檢驗及產地標示查核。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依據目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本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國內外豬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均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臺南市自106年迄今(109年8月)已抽驗市售豬肉431件、牛肉141件,檢驗乙型受體素之動物用藥成分均符合規定(目前豬肉中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殘留容許量:不得檢出);另針對牛肉產地標示共查核543件,542件合格,1件「骰子牛」包裝產品,外包裝僅標示製造日期及有效日期未符合標示規定,合格率達99.8%。
配合中央政策,衛生局除加強輔導業者落實肉品原產地標示外,後續將擴大肉品動物用藥(含乙型受體素等21項)檢驗及肉品原產地標示查核。若查獲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將依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2億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呼籲業者應如實標示肉品來源,若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依同法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業者若未依規定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將依同法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楊東潾 連絡電話: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轉224吳才堃股長、210 蔡玲珊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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