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舉辦109年食品、藥物及化粧品廣告法規衛生講習會,提升合法廣告刊播知能。 2020/08/27

   由於食品、化粧品廣告無事前審查之制度,業者為吸引消費者目光、促進銷量,易使廣告出現誇張不實、易產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宣傳內容。為提升業者廣告自主管理能力,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109年8月25、26日舉辦食品、藥物及化粧品廣告法規衛生講習會共3場次,邀請本市食品、藥物、化粧品業者參與。本次講習邀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擔任授課講師,除了宣導相關法規外,利用案例研析,貼近業者實際面遇到的狀況,使法規與現況作為連結,加強業者廣告法規之概念。

   另會中針對業者的提問進行討論與互動,期能藉此講習,促進行政機關與企業之間的良性互動與溝通。政府擁有合法的公權力,而企業擁有影響力,二者皆影響社會風氣,故政府機關依法行政保障民眾權益之餘,也應讓業者充分了解現行法規規範,促使企業依法遵循並發揮應盡之社會責任。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食品廣告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化粧品廣告涉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得依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藥物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藥事法第6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一般商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郭慧君 衛生稽查員
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轉224吳才堃股長、210 蔡玲珊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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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食品、藥物及化粧品廣告法規衛生講習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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