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9年7月17日會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等單位至「OO行」倉儲及販售場所稽查與抽驗,現場查獲業者涉嫌販賣假冒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等糖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查扣涉嫌假冒糖品等相關證物,另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相關糖品進行衛生標準檢驗,並於業者倉儲處查獲他款涉逾有效日期之砂糖並進行封存,共計360包,全案已由該署擴大偵辦中。
衛生局呼籲業者如使用假冒其他公司商標製作食品或食品逾有效日期,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八、逾有效日期。…。」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15條第1項、第4項或第16條規定。…。」及同法第49條規定:「有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款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民眾若有任何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歡迎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0800-28500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朱俊穎 衛生稽查員 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轉224吳才堃股長、210 蔡玲珊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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