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某飯店涉使用逾期原物料,衛生局依法處辦。 2020/07/20

   有關民眾陳情本市某飯店貯存多樣逾期食材及使用逾期原物料製成食品供應予消費者,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循線查獲皆已將案品查封並依法裁處。

   衛生局於109年4月20日派員前往陳情人檢舉之飯店查察,現場查獲吐司、餐包等食品逾有效日期,次於109年4月29日再次前往同集團所屬二家飯店查察,仍分別查獲麵粉、杏仁粉等食品原料已逾有效日期。又於109年7月2日再次接獲民眾陳情,衛生局立即於109年7月3日上午前往該飯店稽查,現場發現五穀米已逾有效日期,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衛生福利部訂定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罰鍰裁罰標準」加重處罰。

   衛生局呼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逾有效日期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違者將依同法第52條沒入銷毀;並依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蔡玲珊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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