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區管理中心11月19日發布「衛生單位108年7-9月份禽畜水產品殘留動物用藥檢測結果」,其中2件不合格蛋品係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通知,源頭牧場抽驗鴨蛋不合格;為確保不合格蛋品未流入市面,衛生局加強抽驗下游業者,其中2批於7月25日檢出異常,並於8月20日移送農政單位裁處。因蛋品尚在加工製作鹹蛋,並未流入市面,已會同該處完成銷毀作業。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食品製造業應加強食品原料管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第1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陳淑純技士 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 轉224吳才堃股長、210 黃瑞培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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