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市民夏季食用飲冰品之衛生安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114年2月至4月間,針對轄內攤商、流動攤販及餐飲業者販售之飲料、冰品及配料進行抽驗,共計抽驗70件產品,檢驗其食品中微生物是否符合衛生標準。檢驗結果有5件飲料及1件果蔬汁不符衛生標準(不合格產品名單如附件),衛生局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通知業者限期改善,並輔導業者落實製程及製作販售場所等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衛生局表示,微生物如超過衛生標準,即表示業者有製作過程有不潔、溫度保存不當、食材、器具、包裝等遭受污染,或者工作人員的衛生狀況不當等因素有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業者須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同法第48條第8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微生物的動態變化與製造及販售場所的衛生條件密切相關。衛生局提醒食品業者,應強化自主管理,確保製作與販售場所符合良好衛生規範,從源頭降低微生物污染風險,以保障食品安全與消費者健康。
此外,檢出腸桿菌科或大腸桿菌超標,顯示產品衛生條件不良。衛生局局長李翠鳳提醒,應優先選擇環境整潔、衛生管理良好的店家,並應在購買後2小時內食用完畢,避免因細菌滋生導致腸胃不適。消費者若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歡迎洽詢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免費服務專線0800-285-000。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陳淑純 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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