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媒體報導臺南市政府輕罰逾期食品案,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澄清說明 2018/10/03

  有關網路媒體報導民眾於臉書社團爆料「臺南市輕罰逾期食品」,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澄清,裁罰金額係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衛生福利部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罰鍰裁罰標準」計算,皆依法辦理。

  本案係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107年1月11日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查獲轄內浚美商行貯存、販售逾期食品,衛生局已現場立即封存相關逾期食品,並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處該業者新臺幣12萬元整罰鍰,以保障民眾食品安全,另業者更改產品標籤再製販售情形已由檢警單位介入辦理。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王怡方 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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