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發現近來不少民眾於網路販售藥物、化粧品或食品,因觸犯相關法令受罰。為避免民眾觸法,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網友,未具藥商資格不得販售藥品!目前衛生福利部僅核准具資格者得於網路販售乙類成藥,並未核准網路等非實體店面之通路販售乙類成藥以外之藥品,違反者,依藥事法規定,將處以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近年因國外旅遊盛行及網拍的便利性,國人常於網路平台拍賣外國商品,倘於拍賣網站販售自國外旅行攜帶回國之食品、藥物及化粧品,小心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事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拍賣外國食品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處賣家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拍賣外國藥物者,如「人蔘粉膠囊」、「泰國青草膏」、「泰國五塔散」、「保心安油」、「黃道益活絡油」、「KOWA蚊蟲止癢液」、「液體防水OK繃」、「月事杯」等,可依藥事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處3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拍賣外國化粧品未依規定刊載中文標示項目者,可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處10萬以下罰鍰;倘未經許可輸入含藥化粧品,則涉刑責,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民眾有疾病問題應尋求合格專業醫師,有藥物問題應洽詢藥師,堅持「五不」原則(不信、不聽、不買、不吃、不推薦),並且不要刊登、不要販售、也不要購買來路不明的食藥粧產品,以保障個人的食藥安全。衛生局也提醒民眾,未經查驗之個人自國外攜入、網路購買、郵購與代購食藥粧品,不可上網販售或於實體店鋪販售,以免觸法遭罰。食藥署也會將檢驗過不合格的食品及中藥摻加西藥產品、偽禁藥等相關資訊,公開在食藥署網站不合格產品專區( 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4486 ),民眾可上網瀏覽產品有無違規紀錄。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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